中国环境报记者岳跃国 金秋的北京,,,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正在召开,,吸引国内外再次聚焦。。。
根据议程,,,,会议将对依法治国做出顶层设计,,推进科学立法、、严格执法、、公正司法、、、、全民守法,,,,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。。。
这是中央全会首次专题聚焦依法治国,,,,是我国民主法治史上的重要里程碑。。。作为“五位一体”总体布局重要组成,,,,生态文明建设由此将获得全新动力。。。
“理国要道,,在于公平正直。。。。”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强调要构建环保工作的“四梁八柱”,,,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在于,,,,以新修订的《环境保护法》实施为龙头,,,,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体系。。。。
从国家到地方,,,我们都已经在环境法治方面做出了很多有益尝试和探索。。。。随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进一步部署,,环境领域的依法治国从理论到实践都将提升至一个全新水平。。。
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,,,,经济社会步入新常态,,环境保护和环境法治正面临新情况,,,也正在酝酿新突破。。正因为此,,,,我们对正在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有了更多的期许与憧憬。。
环境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,,引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砥砺前行。。尽管这条法治之路并非一帆风顺,,,但依靠法律手段推进环境保护的探索一刻也未停歇
“法令行则国治,,,法令弛则国乱”。。一个国家采取什么样的环境法体系框架,,,与其法律传统、、、环境问题的特点与现状以及环境法的立法沿革密切相关。。
翻阅我国环境保护的历史,,,不难发现这样一个规律,,,从理论到实践,,,,环境保护领域的每一步重大进展、、、每一次重大变革,,,,都伴随着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。。。。
截至2012年10月,,,,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律10件、、、、资源保护法律20件;国务院颁布了环保行政法规25件;地方人大和政府制定了地方性环保法规和规章700余件;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环保规章数百件;国家还制定了1000余项环境标准……
新一届党中央和中央政府成立以来,,,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被置于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,,环境立法、、、执法、、、司法都呈现出了新的理念、、新的突破。。
保护优先、、、预防为主、、综合治理、、、公众参与、、损害担责等原则越来越得到认可,,,越来越成为共识。。
数据显示,,,我国环境法律占全部法律的10%左右,,环境行政法规占全部行政法规的7%左右,,环境法律门类越来越齐全,,,结构越来越完整。。。
横向来看,,,,这一体系涵盖污染防治、、、、自然资源保护、、、生态保护、、资源循环利用、、、节能减排、、、、防灾减灾等多个门类。。。
纵向来看,,,,这一体系包括法律、、、、行政法规、、、、地方性法规、、、部门规章、、、地方规章、、、国家标准等多个层次。。。
事前预防、、行为管制和事后救济三大类环境法律法规的完善,,,,标志着我国环境法律制度框架已经基本形成,,各环境要素监管主要领域已得到基本覆盖。。。
今天,,,,当我们重新审视这条从无到有、、由弱变强的环境法治之路时,,,,依然有很多值得总结之处。。
——这是顺应时代变革的调整。。。
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在不同发展阶段呈现出不同的特征,,需要环境保护不断调整重点,,,,需要环境法律法规做出相应调整。。。。
1979年,,,《环境保护法(试行)》颁布实施,,我国的环境保护开始走向规范化,,呼应改革开放的大政方针;
1989年,,,,《环境保护法》颁布实施,,,我国的环境资源法律开始朝着体系化的方向迈进,,,,呼应接下来开始的市场化改革;
1997年,,,,党的十五大之后,,环境立法速度大大加快,,,,呼应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;
2014年4月,,,新修订的《环境保护法》审议通过,,呼应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目标;
今后,,,还将有更多的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出台、、完善,,,,以呼应经济社会新常态的新特点、、、新要求。。。。
——这是尊重发展规律的探索。。。
当人与环境的平衡关系出现偏差时,,,,以《环境保护法》为龙头的环境法律不断做出调整;
当保护与发展的关系需要重新界定时,,,新修订的《环境保护法》明确提出“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”;
当违法与守法的成本需要重新调整时,,,“两高”司法解释大大降低了环境犯罪门槛;
……
随着一系列法律法规的修订,,,,环境法律的理念更新,,,措施更实,,要求更高,,,,处罚更严,,,,责任更明,,权力更清,,环境保护实践在法治道路上不断深入。。。
环境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,,,深深根植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伟大实践中。。。。尽管这个探索过程并不总是顺畅,,但完善环境法律体系的努力一刻也未中断
一段时间以来,,,,我国面临的环境资源问题比世界上任何国家都复杂,,面临的环境压力比任何国家都大,,解决起来也比任何国家都困难。。。。
换一个角度来看,,,,这恰恰为创造性地推进环境法治提供了契机。。环境法治不断完善的背后,,,,是环保实践中不断发现新问题,,,,不断孕育新理念,,,,不断祭出新举措……
环境法治完善的压力源于环境问题的倒逼——
改革总是由问题倒逼的,,环境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也是如此。。。。
先看立法:《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》的实施,,,源于养殖污染越来越突出;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》的出台,,,源于城镇化过程中地下管道建设严重滞后;《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》的完善,,,,源于排污费与治理成本“倒挂”……
再看执法:因为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影响环境执法,,,,法律对政府环境责任的界定越来越明确;因为环境执法“没有枪,,,没有炮,,只有冲锋号”,,,,环保公安应运而生……
还有司法:当环境资源纠纷数量加速增长时,,,,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,,,,各地人民法院也在环境资源司法专门化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,,,众多环保法庭、、、合议庭相继出现。。
事实证明,,,正是这一个个新问题的不断出现,,倒逼环境法律做出新的规定,,,给出新的规则。。。
环境法治突破的动力源于环保实践的探索——
在环境保护实践中,,,我们探索出了很多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,,,,并通过法定程序成为法律规定,,环境保护的丰硕经验一条接一条地铭刻在光辉的法典之上。。。。
其中,,,有保护优先、、排污许可,,有信息公开、、、诚信档案,,有生态补偿、、联防联控,,有总量控制、、、、流域限批,,,,有按日计罚、、、查封扣押……
上述很多措施,,,,有的是环保部门和社会各界在环保实践中摸索出来的经验,,,有的是环保部门和社会各界为了解决环境问题长期呼吁的。。。。
在获得正式法律授权之后,,,,这些措施从局地走向全国、、从行政手段上升为法律要求,,正在或即将发挥更大的效用。。
今后,,,,还将有越来越多的环境管理和环境执法经验成为法律规定,,,,越来越多的做法获得法律授权。。。。
环境法治深化的活力源于地方立法的活跃——
在国家层面环境法治不断健全之际,,,地方层面的立法也呈现出百花齐放的局面。。。
在《大气污染防治法》刚刚启动修订之际,,《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、、、、《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、、、《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等均已经开始实施。。。
《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》、、《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》、、《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》、、《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》、、、《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》等地方法律法规也都已经开始实施。。。。
截至2013年7月,,,,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在环境保护部备案的地方标准共126项,,,,其中北京独占34项;山东率先在全国实行了最严格的水污染物统一排放标准,,,,制修订火电、、、钢铁等5行业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。。。。
……
地方环境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的不断活跃,,,,一方面能够让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更好地落地,,,另一方面也为国家层面的立法执法提供了鲜活样本。。。。
环境法治前行的合力源于环保实践的启发——
近年来,,,,推进环保工作,,,,一条重要经验就在于坚持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。。。。
我们还记得,,早在2008年,,,,《环境信息公开办法(试行)》就正式施行。。。这是继国务院颁布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之后,,,政府部门发布的第一部有关信息公开的规范性文件。。。。
如今,,,这一理念和做法已经被越来越多地引入环境立法。。。
我们注意到,,,,近年来几乎所有环境法律、、、法规和标准的制修订,,都更加突出了民本思想。。一方面,,,制修订的出发点是保障公众健康;另一方面,,,,制修订的过程更加强化了公众参与。。。。
新的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》充分考量了公众意见和建议,,最终将PM2.5等纳入监测指标;《环境保护法》先后四审,,反复调整内容;《大气污染防治法》也开始征求意见……
集民意、、、、汇民智。。一条条建议,,,,背后是公众参与立法的真实写照;一次次审议,,,,背后是环境保护开门立法理念的不断深入,,是对公众健康的尊重。。。
今后,,,,开门立法之门只会越开越大,,,每一部环境法律的制修订、、、每一项环境标准的制修订,,,,公众都会参与进来,,而且这种参与的程度还将越来越深。。
新常态下的环境法治呼唤新的突破,,,也正在酝酿新的突破。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聚焦依法治国,,法治环保的总体规划及战略远景都将随之变得愈加清晰
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。。。。改革开放越往深处发力,,,,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就越显紧迫。。。
我们无需回避,,,当前,,,,环境法律法规标准体系还存在不少问题,,,,与推动经济转型的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。。。。
在立法方面,,,,某些领域尚存立法空白,,对违法行为惩罚力度整体依然偏弱,,,,约束政府行为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,,环保社会监督的法律机制仍有待完善。。。。
在环境经济政策方面,,,,运用的空间有待拓展,,法律法规支撑不足,,,,现有政策之间协调与配套措施不够,,,,技术保障不力。。。。
一个完善的环境法律体系,,既要有对现实的针对性,,,也要有对未来的前瞻性、、、、权利义务的均衡性。。。有了问题意识,,有了努力方向,,,未来的环境法治可期可待。。。。
我们期待,,,,四中全会后环境法律的强制性更强。。
法律的生命,,在于不折不扣的实施。。在总体上解决有法可依问题的情况下,,,,有法必依、、执法必严、、违法必究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。。。。
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在于,,我国现行环境法律法规标准的强制性依然偏低,,,环境执法手段偏软,,对违法企业的处罚额度过低。。
违法成本低于守法成本,,,导致环境法律的很多规定被“架空”,,,,出现了舆论诟病的“空壳化”。。
一些地方保护主义盛行,,,,一些污染企业宁缴罚款不上治污设施,,,一些污染项目“先上车后买票”……根源大多在此。。。
出现上述问题,,,既有立法不足的问题,,也有行政执法、、、司法不到位的问题。。。现在看来,,这些问题到了必须尽快解决的重要关口。。。
我们期待,,,,四中全会后环境法律的前瞻性更强。。。。
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步入新常态,,环境保护也迎来新常态。。在这一阶段,,新情况出现的速度可能超出预期,,,新要求提升的速度可能超出预期。。这就要求环境法律体系能够适应新情况、、、、新要求,,,,体现出更强的前瞻性。。
有些法律刚制定不久就要修正甚至修订,,,,很大的一个原因就是经济社会变化太快了,,,相应的环境法律前瞻性不足,,,跟不上形势发展需要。。。。
可以预见,,随着四中全会后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,,,,这种局面有望得到扭转。。一方面不要等问题出现甚至矛盾激化后才着手完善法律,,另一方面能够在更长远、、更科学的基础上制修订法律。。。。
我们期待,,四中全会后环境法律的操作性更强。。。
环境立法中为数不少的法律被称为“政策法”,,,存在着大量的指导性、、、、建议性、、、、鼓励性条款,,,,具体执行起来很难落地,,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,,增强其执行力和可操作性。。。
同时,,一些新规定、、、新要求,,由于缺乏实施细则,,基层容易产生不敢用、、、、不会用、、不愿用等情况。。我们期待,,今后的环境法律能够及时出台更多的实施细则,,不仅明确“该做什么”,,,,而且明确“怎么去做”。。
我们注意到,,,环境保护部目前正在就《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》、、、《实施环境保护查封、、、扣押暂行办法》、、《环境保护限制生产、、、停产整治暂行办法》、、、、《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》等4个文件征求意见,,,,这是增强新修订的《环境保护法》操作性的重要实践。。。。
我们期待,,四中全会后环境法律的权责更均衡。。
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,,,不仅要明确责任,,也要赋予权力,,,并尽可能地追求权力和责任的均衡。。。。
一个完整的责任体系,,,,不仅要有严厉的失职问责规定,,,而且要有合理的尽职免责条款。。。。
近年来实施的一系列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,,,,赋予了环保部门很多新权力,,,也明确了很多新的责任。。然而,,与权力相比,,责任追究体系仍有待完善。。
在环境管理尽职免责方面,,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无专门的法律规定。。。。我们期待,,今后的环境法律能够在责与权之间实现更合理的平衡。。
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将发布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》,,这让我们有更充足的理由相信,,,上述期待将加快成为现实。。
当前,,环境保护既处于任务繁重、、压力空前的艰难时期,,,,又处于有所作为、、、、解决新老问题的关键时期。。在这一历史阶段,,依法治国战略的强化,,,必将为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注入源源不断的生机和活力。。
正因为此,,对于实现天蓝、、、地绿、、水净的中国环保梦,,,我们信心满怀。。。
来源:中国环境报